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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茶油虚假宣传被工商查处
来源: 编辑: 时间:2012/3/17 15:12:03 (阅读:4078次)
  昨日,宜昌市工商局通过媒体对外通报,昌顺捷五富通林业发展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当阳分公司、伍家营业部、夷陵区营业部、开发区营业部因把食用茶油当药品宣传,5家分支机构分别被工商部门立案查处,并责令立即停止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
  据工商执法人员介绍,昌顺捷五富通林业发展有限公司通过印制宣传单宣传其销售的由广西巴马县万力山茶籽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金月亮”牌山茶油预包装食品具有“丰富的不饱和脂肪酸、维生素和矿物成分,成为高血压、冠心病、胃病、肥胖症患者的最佳保健用油;长期食用山茶油有明目发亮,润肠通便,清热化湿,杀虫解毒之功效,并有抗暑、抗癌、降脂、降压、抗菌、抗病毒、预防中风、增强人体免疫等功效”,其行为违反了《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构成发布内容不符合规定的食品广告的行为。
  工商机关在对昌顺捷五富通林业发展有限公司5家分支机构进行检查的过程中,均发现有印制的含有虚假宣传内容的山
茶油宣传广告,有的经营场所内还印有山茶油可抗癌的宣传内容,宣称“茶油中的Ω-3脂肪酸能够促进癌细胞的自然死亡,增加它们的死亡率,减缓癌肿瘤的生长速度,防止癌细胞的扩散等”。
  工商部门还了解到,该公司销售的一盒3.6升装“金月亮”牌山茶油售价高达936元,经过在淘宝网上查询,发现同品牌同规格的油仅卖130元,是其售价的六至七倍,不符合客观经济规律。
  工商机关提醒消费者购买商品时要注意鉴别商品真伪,甄别广告真假,谨慎对待不正常的消费返利经营模式,不要误入“博傻游戏”的圈套,不要相信“天上掉馅饼”,不受国家法律保护的投资活动,产生的后果将由消费者自行承担。
  《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七条:“食品广告不得出现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地宣传治疗作用,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该食品的治疗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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